考試服務處/撰
考生注意:英聽、學測、指考考生須持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
本中心各項考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學科能力測驗及指定科目考試)自107學年度起,取消製發准考證,改寄發考試通知並以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居留證或護照或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查驗考生身分,請考生於應試前辦妥相關身分證件,並於考試當日攜帶入場應試。
考試通知非為考生入場應試之必要文件,未攜帶至考場亦無罰則,惟為利於考生查找試場,仍請考生於考試當日儘量攜帶考試通知。如考生入場應試時未攜帶身分證件,且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仍未送達指定地點,將依「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處置,詳細內容請參考107學年度考試簡章。
考試通知僅作為提供考生應考資訊之用,如發現姓名、身分證號、考區及無冷氣試場等,有任一項與原報名資料不同者,務請於考試通知寄發後3個工作日內,向本中心申請更正。集體報名者由代辦報名單位傳真「考試通知資料更正表」;個別報名者傳真(02-23661365)身分證影本、更正項目及聯絡方式至本中心,傳真完成後請來電向本中心確認收件(02-23661416轉608)。
英聽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於106年9月8日前申請
本中心所提供之特殊應考服務包括優先進入試場、安排至低樓層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安排至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延長考試時間(英聽為延長各題作答時間之1.5倍為原則)、使用特殊試題(如:放大為A3紙之試題本、點字試題本或盲用電子試題)、使用特殊作答方式(如:A4代用答案卡、A4空白答案紙、點字機、盲用電腦、錄音作答等)或其他因障礙或傷病所致之特殊需求或必要協助。
上述服務項目中,凡涉及使用特殊試題、使用特殊作答方式或延長考試時間者,應繳驗本中心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以作為審查之依據。本次申請服務適用於英聽兩次考試,無論考生是要報考英聽第一次考試或第二次考試,均須於106年8月18日至106年9月8日前提出申請。
若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係與試題、答案卷卡或考試時間均無關者,則僅須於報名系統之「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明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無需繳驗「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受理申請時間: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自106年9月4日至106年9月8日,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自106年11月3日至106年11月9日。
107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考試範圍及考試節次
配合「大學招生及入學考試調整方案」及107學年度「大學多元入學方案」,自107學年度起,學測國文、英文增加測驗範圍至第五學期。此外,學測國文與指考國文改為全卷選擇題,國語文寫作能力測驗(簡稱國寫)正式獨立一節施測,將安排於學測考試日程第二天第3節考試,因應此變動, 107學年度起學科能力測驗考試節次調整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