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分為「一般項目、輔具項目」及「特殊項目」,有關服務對象、服務項目、審查等內容請詳閱112學年度考試簡章「柒、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章節。
有關「特殊項目」申請,本學年度仍採學測與分科測驗同步申請,學測審查結果可依報考科目之對應沿用至分科測驗,但若學測與分科測驗之報名科目無法對應;或變更、新增特殊項目;或未報名學測、報名學測時未提出申請者,可於分科測驗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申請說明
一律使用網路申請,請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https://www.ceec.edu.tw分科測驗試務專區登載相關資訊,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改。
一般項目、輔具項目之申請(諸多服務內容請參閱112學年度考試簡章)
1.受理申請日期為:112年6月8日(四) ~ 112年6月19日(一)
2.考生須於「報名系統」內「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記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無論學測是否曾提出申請,仍須重新提出申請;但已於學測繳驗過之相關證明文件可沿用,無須重新繳驗。
3.考生若須攜帶會發出聲響之輔具,或因病情會不自主發出聲音或離座走動等,請務必於申請時加註說明,本會將編配考生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特殊項目之申請(如:延長考試時間、使用特殊試題、使用特殊作答方式,詳細內容請參閱112學年度考試簡章)
1.受理申請日期為:112年6月8日(四) ~ 112年6月19日(一)
2.由於採學測與分科測驗同步申請,可先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https://www.ceec.edu.tw分科測驗試務專區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查詢學測之審查結果,系統已於112年5月25日(四)開放。
3.具112學測審查結果者,請參考下表之對應考科
考科對應表學科能力測驗考科 | 分科測驗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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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A、數學B | 數學甲 |
自然 | 物理、化學、生物 |
社會 | 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 |
4. 經查詢後,可依下列情況提出申請
(1) 申請全部沿用學測審查結果:考生不須另外填寫應考服務需求表或檢附文件,本會依對應考科提供特殊項目應考服務。
(2) 考科無法對應:若考生於學測未報考自然科或社會科,但於分科測驗時欲報考對應之考科(物理、化學、生物任一或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任一),而產生考科無法對應之情形,須於本次考試申請分科測驗考科之特殊項目,考生應繳交應考服務需求表,無須檢附其他文件。
(3) 申請變更或新增特殊項目:考生除須繳交應考服務需求表,並應檢附新事證或新病況且須與學測時所提供審查資料不同。
5. 學測未申請特殊項目應考服務或未報考學測者
請依簡章規定繳交本會「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包括「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上述表件皆須於「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線上填寫,列印後簽名並於受理申請日期內寄送至本會「106032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2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