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時程:
請留意以下日期報名 | 108.10.25(五)~108.11.07(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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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發考試通知 | 108.12.19(四) |
公布試場分配表 | 109.01.03(五) |
考試 | 109.01.17(五)~109.01.18(六) |
公布成績及統計資料
開放成績查詢 | 109.02.24(一) |
寄發成績通知單 | 109.02.25(二) |
二、簡章重要修訂:
近年考生違反試場規則以行動電話及穿戴式裝置等違規情事居多;本學年度起修訂試場規則中「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其他隨身物品」、「使用藥物及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違規處理辦法增列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之罰則。 請各位考生務必遵守相關試場規則【違規處理辦法第8條】,其餘試場規則請詳簡章內容。
(一) 考生進入試場就座前,應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並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攜入試場之行動電話必須完全關機(含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所有功能),且須置放於臨時置物區,不得攜入座位。
※部分行動電話在電源關閉後,仍可能自動啟動鬧鈴,而飛航模式或靜音模式也都並非完全關機,請務必解除設定。
(二) 若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試場內考生攜入之行動電話未完全關機,不論放置何處,將扣減學測該節成績3級分。
(三) 若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試場內考生攜入之行動電話發出聲響,不論放置何處,學測將較108學年度加重罰則扣減該節成績3級分。
三、報名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按:教育部頒「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高等教育項目下查詢,網址http://edu.law.moe.gov.tw;或參見本簡章「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資訊」)。
四、報名方式及日期: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應一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其他具備報考資格者採個別報名,亦可委託經政府立案之升大學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名及完成繳費者,即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考試。
(1)報名系統網址:本中心網站:http://www.ceec.edu.tw。
(2)系統開放時間:自108年10月25日上午9時起至11月07日下午5時止。
繳費期間說明繳費方式 | 繳費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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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含票據)繳費或匯款轉帳 | 108年10月25日至11月07日下午3時30分 |
自動櫃員機(ATM)、網路ATM繳費 | 108年10月25日至11月07日夜間12時止 |
便利商店繳費(僅限個報考生使用) | 108年10月25日至11月05日夜間12時止 |
五、報名費:
考生依選考科目數報名方式繳費。低收入戶考生之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十分之六。一般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應繳報名費如下表:
報名費說明考試名稱 | 報名方式 | 報名費(一般考生) | 報名費(中低收入戶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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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能力測驗 | 集體報名 | 基本作業費:200元
考科測驗費:170元/科 | 基本作業費:80元
考科測驗費:68元/科 |
| 個別報名 | 基本作業費:250元
考科測驗費:170元/科 | 基本作業費:100元
考科測驗費:68元/科 |
註:學科能力測驗報名費含【基本作業費】及【考科測驗費】兩項,考生視個人之選考科目數計算報名費,例如選考5科之報名費如下表:
範例報名方式 | 身分別 | 基本作業費 | 考科測驗費×5(科) | 報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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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報名 | 一般
中低收入戶 | 200元
80元 | 170元/科×5(科)
68元/科×5(科) | 1,050元
420元 |
個別報名 | 一般
中低收入戶 | 250元
100元 | 170元/科×5(科)
68元/科×5(科) | 1,100元
440元 |
六、報名查詢及確認:
各報名考生可於報名期間內以網路或電話語音查詢報名處理進度。並得於報名結束後,於108年12月2日上午9時起至12月4日下午5時止,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其報名資料是否完備。
七、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凡符合考試簡章「柒、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所列服務對象之考生,皆須分別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名手續(包括報名及繳交報名費),欲申請特殊項目者(涉及延長考試時間、使用特殊試題、使用特殊作答方式及使用特殊輔具作答等),須於報名系統之「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記「身心障礙考生」,並應另至本中心「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系統登載,於簡章規定期限內繳交本中心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以作為審查之依據。受理時間為自108年10月25日上午9時至108年11月07日下午5時止。未依規定申請及繳交申請表件者,一律不予審查。
※請特別注意:於109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已通過審查者,審查結果僅適用於當學年度英聽兩次考試;如需申請109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之特殊項目,務必於受理時間內至「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填寫相關表件。
申請一般服務項目、輔助項目者(優先進入試場、安排特殊座位、安排特殊試場、其他應試協助措施、攜帶使用特殊輔具等),考生須於本中心網站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之報名系統「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記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審查依據,無需繳交「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
八、其他注意事項:
- 參加集體報名之考生(尤其是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務請依照其報名單位所訂定之作業時程提供應繳之資料,不得因個人之疏失、延遲而要求補辦報名或相關手續。
- 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之考生,應持補習班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之「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自行辦理繳費,繳費收據務必自行留存,以保障自身權益。
- 考生報名時,應詳實填寫、登錄及仔細校核相關報名資料;集體報名考生須確實核校「考生資料確認表」。報名日期截止後,其考試地區、報考科目等重要資料一律不得要求更改,並不得將報名資格移轉他人或要求保留至下一次考試。
※考生報名本測驗前,應詳閱各招生簡章之規定,報名後,不得以不符大學報名資格為由,要求退還考試報名費。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及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等,採用學測成績之招生單位聯絡資料,可至本中心網站「相關網站」項下聯結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