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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考生的應考服務&更易查覽的試場規則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考試服務處 撰
本中心重視每一位考生的應試權益,每學年度皆依據上學年度試務檢討及各界試務反映意見,適當調整當學年度相關試務作業。108學年度試務主要調整為以下便利三部曲:其一是便利考生申請的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分列一般項目與特殊項目之可申請內容與申請、審查作業;其二是便利考生解讀複查與申訴作業,修訂及詳列成績複查、試務申訴及成績複查後申訴處理方式說明內容;其三是鑒於近年考生攜帶非應試用品入場應試等違規案件遽增,因此分列並修訂相關試場規則、違規處理辦法條文以利考生查覽。本中心亦將加強宣導,俾利整體試務工作與考生應考服務更臻完善。

便利考生申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108學年度考試簡章》特別將身心障礙與重大傷病考生可申請之服務分為一般項目與特殊項目,並增加申請、審查等試務作業之說明,以利考生查覽。其中,特殊項目申請包括延長考試時間、使用特殊試題、使用特殊作答方式與使用特殊輔具作答,考生可視需要提出申請,由本中心邀請身心障礙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相關領域醫師組成之審查小組審定,審查後寄發審查結果通知,考生如認為結果有影響權益時,可依程序提出複審。
本中心所提供之特殊試題類別,包括放大為A3紙本試題、點字試題、盲用電子試題、語音播放試題,以及電子試題Word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NVDA)等。
本中心所提供之特殊作答方式,在選擇(填)題作答方面,包括使用A4代用答案卡、使用A4空白答案紙(標示題號或不標示題號)、使用點字機、使用電腦(一般或盲用)、使用錄音設備等;在非選擇題作答方面,包括使用點字機、使用電腦(一般或盲用)、使用錄音設備等。
本學年度簡章主要調整:1.調整特殊項目申請中有關學習障礙學生可繳交之文件 (26頁);2.表列特殊項目審查之試題提供方式及原則並增加說明 (27頁);3.表列特殊項目審查之作答方式及原則並增加說明 (28頁)。本次特別將以上相關服務選項明確具體呈現於簡章,以及申請的網站系統與表件中,期盼更貼近考生的需要,能簡明迅速了解與完成應考服務申請,獲得適切的應試服務。

便利考生解讀~成績複查與複查後申訴

 《108學年度考試簡章》特別修訂及詳列成績複查、試務申訴及成績複查後申訴處理方式說明內容。主要是依實務作業將申訴處理依性質、作業之不同,區分為試務作業申訴與成績複查後申訴兩類,便於查覽。
關於成績複查:考試成績結果是大家最關注的環節,收到考生成績通知單後,考生如對自己的成績有所疑問,成績複查是重新檢視的重要試務作業,每次考試後約有百分之一的考生會提出此類申請。本中心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319 號(註1)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30號判決(註2)等精神,申請複查時將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查看或影印答案卷、答案卡。在作業處理上,對於考生複查選擇(填)題時,核對考生答案卡之作答情形是否與成績通知單登載之作答記錄相同;複查非選擇題時,則調閱考生作答之答案卷,比對閱卷影像檔是否相同、是否有漏閱或分數計算錯誤,除漏閱或分數計算錯誤外,不重閱答案卷。
關於申訴作業:考生認為有不符簡章規定致影響權益時,申訴是試務救濟管道。本次特別依實務作業,將申訴分為試務申訴與成績複查後申訴兩類。試務申訴與原規定相同,增列除可提出新事證者外,就同一事件重複申訴者本中心不予受理之規定。提出成績複查後申訴時,必須明確敍述科目、題號及提供具體理由,說明可能因漏閱或分數計算錯誤導致成績出現錯誤;但若考生提出之科目、題號未經申請複查,或未敍述具體理由,或僅聲稱評分不公、成績比預期低、表現與其他考試成績不同等理由,本中心就不會受理。受理後對選擇(填)題部分,將調閱考生原作答之答案卡,比對讀卡結果後回覆;對非選擇題部分,將調閱考生作答之答案卷比對閱卷影像檔是否相同,再請各該科閱卷召集人或協同主持人,兩位(含)以上共同檢視閱卷程序是否完備、答案是否漏閱、分數是否計算錯誤。本中心將以審慎完善的作業程序,保障考生之權益。

便利考生查覽~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近年考生攜帶非應試用品入場應試之違規案件遽增,為加強宣導以及便利考生查覽,《108學年度考試簡章》修訂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並分列兩章節。在增列的應試規則有關應試一般事項中,載明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應試用品、非應試用品、其他隨身物品與考試鈴響等相關說明,期盼所增列及闡明之應試與非應試用品範疇,可以加強考生注意,降低違規情事。
在入場事項增列「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如於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置於試場內之物品(如背包內之手機)發出聲響,為維護試場秩序,得將可能為聲響來源之相關物品(如背包)移置試場外或移交試務辦公室。若判斷聲響過大,須緊急關閉聲響來源,非檢查可能為聲響來源之相關物品(如背包)則不能達成維護試場秩序之目的時,得對相關物品逕行檢查並關閉聲響來源。為避免影響考試進行,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只要有充分理由判斷,即無須在進行處置之前先確認被移置或被檢查之物品是否為真正聲響來源。」
近年穿戴式裝置盛行,依據資策會穿戴式裝置參考資料所載:「穿戴式裝置一般定義即為可被穿戴在身上的相關電子裝置,為人們提供智慧聯網的各種應用設備。目前穿戴式裝置從頭到腳有9種型態,包含智慧帽、智慧眼鏡、智慧耳機、智慧手錶、智慧手環、智慧戒指、智慧衣著、智慧襪到智慧鞋等」。對於日新月異之穿戴裝置(如目前已出現具通訊功能之智慧佛珠),本中心特別製作相關海報【詳見圖1】,張貼於各試場黑板,提醒考生禁止攜帶,以降低違規情事。
圖1:禁止攜帶穿戴式裝置海報部分截圖

應試重要叮嚀~考生須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考試

最後,要提醒各位考生,本中心自107學年度起,各項考試寄發考試通知,取消製發准考證,考生身分查驗證件改為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或居留證正本【詳見圖2】。經本中心多管道大力宣導,107學年度各項考試,考生未攜帶應試有效證件入場應試違規件數已逐步減少,至指定科目考試已降至65件,占總件數169件的38%【詳見圖3】,顯示考生已逐漸適應此種規定。雖然如此,各位考生入場時,千萬別忘記您的應試有效證件!
圖2:考生應攜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

圖3:107各項考試未攜帶應試有效證件違規件數已大幅減少

註1: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
註2:……考試成績之評分,乃評審人員根據個人學識素養、經驗所為之經驗判斷,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而為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之事項,揆諸上開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275號判例意旨,除有成績評定程序違法,或成績評定顯然錯誤之情事外,法院對其成績評定結果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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