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大考中心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分為「一般項目、輔具項目」及「特殊項目」,有關服務對象、服務項目、審查等內容請詳閱111學年度考試簡章(分科測驗)「陸、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章節(pp.15-20)。
有關特殊項目申請,111學年度採學測與分科測驗同步申請,學測審查結果可依報考科目之對應沿用至分科測驗,但若學測與分科測驗之報名科目無法對應、有新事證,或變更、新增特殊項目;或未報名學測、報名學測時未提出申請者,可於分科測驗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本學年度分科測驗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的申請日期及方式,與先前指定科目考試的申請方式有所不同,本篇主要介紹申請方式,請見下文:
一般項目、輔具項目之申請(諸多服務內容請參閱簡章)
1.受理申請日期為:111年6月9日(四) ~ 111年6月20日(一)
2.考生須於報名系統內「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記所須之必要協助或安排,無論學測是否曾提出申請,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3.考生若須攜帶會發出聲響之輔具,或因病情會不自主發出聲音或離座走動等,請務必於申請時加註說明,本會將編配考生於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應試。
特殊項目之申請(如:延長考試時間、使用特殊試題、使用特殊作答方式,詳細內容請參閱簡章)
1.受理申請日期為:111年6月6日(一) ~ 111年6月16日(四)
2.由於本學年度採學測與分科測驗同步申請,請至本會大考中心網站https://www.ceec.edu.tw分科測驗試務專區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查詢審查結果,查詢時間自111年5月26日(四)至111年6月16日(四)。
3.具111學測審查結果者,請參考下表之對應考科
考科對應表學科能力測驗考科 | 分科測驗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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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A、數學B | 數學甲 |
自然 | 物理、化學、生物 |
社會 | 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 |
4.經查詢後,考生可依下列情況提出申請
(1)申請全部沿用學測審查結果:考生不須另外填寫應考服務需求表或檢附文件,本會依對應考科提供特殊項目應考服務。
(2)考科無法對應:若考生於學測未報考自然科或社會科,但於分科測驗時欲報考對應之考科(物理、化學、生物任一或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任一),而產生考科無法對應之情形,須於本次考試申請分科測驗考科之特殊項目,考生應繳交應考服務需求表,無須檢附其他文件。
(3)申請變更或新增特殊項目:考生除須繳交應考服務需求表,並應檢附新事證或新病況且須與學測時所提供審查資料不同。
5.學測未申請特殊項目應考服務或未報考學測者
請依簡章規定繳交本會「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包括「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上述表件皆須於「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線上填寫,列印後簽名並寄送至本會「106032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2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