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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非選擇題評分原則說明-【國綜】

壹、前言

115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國語文綜合能力測驗(簡稱「115學測國綜」)的混合題以「聽見她的聲音」為主題,選用古今記錄女性言行的作品,測驗考生理解、比較、分析文本意涵,以及針對問題,表達說明的能力。

本次混合題之非選擇題為第32題、第33題與第34題,共3題,占國綜20分(國文考科10分)。評閱非選擇題前,依循閱卷程序,經過評分標準訂定會議、樣卷確認會議、試閱會議,逐步確認各題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以及各題標準卷、試閱卷與測試卷,並透過實際評閱數份試閱卷,比較給分差異,凝聚閱卷共識,始得進入正式閱卷程序。(詳情請參閱《大考中心非選擇題說明》宣導影片)

以下將逐題說明115學測國綜非選擇題參考答案、評分原則與考生作答情形。

貳、各題評分原則

32

一、滿分參考答案

1

教育栽培子孫。

2

①取材女子日常生活的平凡小事。

幽閑貞靜之德,能章明王者教化。

二、評分原則與說明

321

評分原則

給分

能正確寫出參考答案之文句

2

未作答或答案完全錯誤

0

 

322

評分原則

給分

能正確寫出參考答案之文句

2

未作答或答案完全錯誤

0

 

322

評分原則

給分

能正確寫出參考答案之文句

2

未作答或答案完全錯誤

0

本題從歸有光記述女子之事的觀點,及其書寫女性的三段節錄文字(甲文)為題材,要求考生回答2個問題:第(1)小題請考生判斷甲文所引三段文字中,「大母」、「孺人」、「夫人」對自己角色所擔負責任的認知,共通點是什麼?第(2)小題要求考生判斷歸有光書寫女性時,①取材有別於後世史傳的內容是什麼?②他的特定標準是什麼?

首先,甲文的三段節錄文字中,〈項脊軒志〉的「大母」(即歸有光的祖母)持象笏勉勵歸有光努力讀書以求仕進;〈先妣事略〉的「孺人」(即歸有光的母親)督促歸有光夜裡背誦《孝經》;〈祭外姑文〉則是歸有光稱讚其妻之所以孝悌節儉,歸功於「夫人」(即歸有光妻子的母親,亦即歸有光的岳母)的教導。因此,歸納三段文字,可知「大母」、「孺人」、「夫人」共同關注的是孫子或子女的教育,故考生在第(1)小題如能寫出「教育栽培子孫」,或者與之意涵近似的文句,可得2分;未作答或答案完全錯誤,得0分。

其次,題幹中署名歸有光的對話框「我認為……」,則揭示了歸有光覺得婦人女子的日常小事(婦人女子之常,而事之至微者),只要符合「幽閑貞靜之德,隱然寓於其間,而足以章明王者之化」的標準,皆可加以紀述,而此一觀點與後世史傳擇取女性「非平常之行」的取材方向不同。換言之,考生回答第(2)小題時,如能切合字數限制(①、②各15字以內),在寫出「取材女子日常生活的平凡小事。」,寫出「幽閑貞靜之德,能章明王者教化,可各得2分」;如①、②未作答或答案完全錯誤,各得0分。

三、考生作答情形

第(1)小題必須從甲文三段節錄文字中,歸納出「大母」、「孺人」、「夫人」三位女性的共通點,在於「教育子孫/後輩」,或者僅回答「教養」或「教育」,就可以得分。然而,就作答結果來看,多數考生並無法寫出「教育」相關概念的答案,而出現如「照顧家庭」、「擔負責任」、「相夫教子」等未能切中核心的答案,或是僅針對歸有光一人作答,如「督促引導歸有光」、「重視課業」等,明顯忽略了〈祭外姑文〉中岳母對妻子的教導,因此無法得分。

其次,針對第(2)小題,多數考生能以「女子日常生活小事」或類似的概念,或者直接引用原文「婦人女子之常,而事之至微者」、「閨門之事皆可歌詠而傳道之」回答①,然而相較之下,②的作答狀況並不理想,多數考生並無法以「幽閑貞靜之德,能章明王者教化」的完整概念答題,或僅答以「章明王者教化」,或是「幽閑貞靜之德」,因此無法得分。此外,部分考生在關鍵字詞或專有名詞上寫了錯別字,例如將「閨門之事」寫成「閏門之事」,或是將「幽閑貞靜之德」寫成「幽閉貞靜之德」,亦無法得分。

33

一、滿分參考答案

1

長輩所主張的高壓控制方式。

或:打罵碎念管束。

2

①覺得很抱歉;②基於習俗約定或養父母對她的疼愛,應該嫁卻不肯嫁,所以很抱歉。

二、評分原則與說明

331

評分原則

給分

能正確寫出參考答案之文句

2

未作答或答案完全錯誤

0

 


332

評分原則

給分

能寫出參考答案大意,且敘述完整

4

答案敘述部分錯誤或不完整

2

未作答或答案完全錯誤

0

本題以「乙、丙文中,都存在面對社會觀念、習俗的難題」為考點,要求考生回答2個問題:第1小題請考生判斷乙文提到的「理所當然」,指的是什麼?2小題則請考生判讀丙文的受訪者知道六女兒對「作新娘」的想法後,①有何反應?②此反應背後的原因為何?

首先,根據乙文,當母親不採取「你無理取鬧,我不睬你」,也不以「打罵碎唸管束」兩種方式管教小孩,如若加上長輩在旁,就會面臨超乎想像且更為複雜的教養難題。順著乙文脈絡,如不選擇前述兩種方式,而是「想耐心等待哭泣的雲朵飄去,接納他表達情緒的自由」,亦即「忍耐譴責,背對著理所當然的教養方式,爭取時間讓孩子認識自己的負面情緒」,就是一種與「理所當然」背反的教養方式,此時母親就會被貼上「『怎麼都不教小孩?』『不教以後他長大很難控制』的標籤』」。換言之,乙文所謂的「理所當然」,應當是長輩期待母親面對小孩哭鬧時,要立即管教、控制小孩,而這種方式近似乙文開頭提到的「打罵碎唸管束」,絕非放任小孩哭鬧而不予理會的方式。綜合前述,乙文提到的「理所當然」,指的是長輩所主張的高壓控制方式,或者是打罵碎管束。針對第(1)小題,考生如能寫出前述語意相近的答案,可得2分;未作答或答案完全錯誤,得0分。

其次,依據丙文:「這個女兒(指六女兒)真的是『媳婦仔王,因為他們沒有生女兒,所以很疼愛她。但後來要她『作新娘,沒想到她還是不肯,實在對不住。」可知六女兒不願意「作新娘」,而受訪者(六女兒的親生母親)覺得「對不住」六女兒的養父母,畢竟女兒送給人家做媳婦仔,就是預備嫁作養家媳婦的。因此,綜合回答第(2)小題①、②:受訪者基於習俗或養父母對六女兒的疼愛,認為六女兒應當嫁給養兄而未嫁,而感到抱歉。考生如能寫出前述大意,可得4分;答案敘述部分錯誤或不完整,得2分;未作答或答案完全錯誤者,得0分。

三、考生作答情形

作答第1小題,多數考生都能寫出乙文的「理所當然」,指的是打罵教育或高壓管教等立竿見影的教養態度。此外,如果考生引用乙文開頭「你無理取鬧,我不睬你」、「打罵碎唸管束」,而同時寫出「打罵碎唸管束」和「不理無理取鬧」,從寬認定,亦可給分。然僅寫「不理無理取鬧」,而忽略最核心的高壓管教,則無法得分。畢竟依照文意,母親要能立即控制、管束孩子的情緒,而非置之不理,才符合長輩所認同的理所當然的管教方法。再者,有部分考生寫的是「傳統教育方式」、「認為母親就該教好小孩」等不夠精準的答案,或者是「貼標籤」、「刻板印象」等過於空泛的答案,則無法得分。

2小題受訪者感到抱歉的對象是六女兒的養父母,可是卻有不少考生寫受訪者感到抱歉的對象是六女兒。此外,對於受訪者感到抱歉的原因,多數考生也無法精準掌握是受訪者是因為六女兒身為媳婦仔,卻不願「作新娘」,未能遵循嫁給養兄的習俗而感到抱歉,反而著眼於描述六女兒的個人狀態,如六女兒和養兄沒有感情、六女兒有男朋友,或者是養父母疼愛六女兒等等,因而無法得到分數。

34

一、滿分參考答案

1

基於讓孩子學習認識自己的負面情緒,耐心陪伴孩子。

或:基於讓小孩有表達情緒的自由,承受譴責,對抗長輩高壓控制的教養方式。

2

基於婚姻要有感情基礎,不接受「作新娘」的安排。

或:基於與養兄沒有感情,拒絕與養兄結婚。

二、評分原則與說明


341

評分原則

給分

能寫出參考答案大意,且敘述完整

4

答案敘述部分錯誤或不完整

2

未作答或答案完全錯誤

0

 


342

評分原則

給分

能寫出參考答案大意,且敘述完整

4

答案敘述部分錯誤或不完整

2

未作答或答案完全錯誤

0

本題聚焦在女性因自我覺醒而挑戰傳統觀念的具體行動,要求考生回答2個問題:第(1)小題請考生判讀乙文的「我」基於何種考量,因此而採取了什麼行動?第(2)小題則請考生辨識丙文的「六女兒」基於何種認知,因此而採取了什麼行動?

首先,依據乙文,「我」不同於傳統教養方式的具體行動,摘引如下:耐心等待哭泣的雲朵飄去;練習克制脾氣,盡可能耐心走過他們哭泣、踢東西等情緒;忍耐譴責,背對著理所當然的教養方式。而「我」期待藉由前述行動,能夠「接納他(孩子)表達情緒的自由」、「讓孩子認識自己的負面情緒」。因此,如果考生能概括寫出「基於讓孩子學習認識自己的負面情緒,耐心陪伴孩子」,或者是「基於讓小孩有表達情緒的自由,承受譴責,對抗長輩高壓控制的教養方式」等意思相近的文句,即可得到4分。如果「考量」與「行動」僅寫其一,或者兩者均寫,但其一答案較為空泛或錯誤,則得2分。未作答或答案完全錯誤,得0分。

其次,依據丙文,六女兒「因為她和養兄沒有感情,不願意和他結婚」,可知六女兒認為婚姻要有感情基礎,而採取拒絕「作新娘」的行動。考生如能寫出「基於婚姻要有感情基礎,不接受『作新娘』的安排」,或者是「基於與養兄沒有感情,拒絕與養兄結婚」等兼顧「認知」與「行動」且大意相近的文句,可得4分。如果「認知」與「行動」僅寫其一,或者兩者均寫,但其一答案較為空泛或錯誤,則得2分。未作答或答案完全錯誤,得0分。

三、考生作答情形

多數考生都能確切掌握乙文的「我」的「考量」與「行動」,適切回答第(1)小題。唯有部分考生在「行動」的部分,無法具體陳述,例如寫出「因為想讓孩子自己認識、面對一切負面情緒,所以不顧一切的幫助孩子」,或者「想讓孩子認識自己的負面情緒,走出一條和別人不一樣的路」,所謂的「不顧一切幫助孩子」、「走出不一樣的路」,都很籠統,並未依據乙文,寫出「我」的具體行動,因此僅能得到2分。至於未能針對乙文「我」教養孩子的方式,合理寫出「考量」與「行動」的邏輯關係者,例如「我不想被貼上標籤,所以我練習克制脾氣」,或者未能貼合乙文文意,而答案空泛籠統者,如「知道如果用過時的方式教小孩,未來小孩一定很辛苦,所以勇敢的堅持自己的教育理念」等,則無法得分。

針對第(2)小題丙文中六女兒的「認知」與「行動」,多數考生都能寫出合乎邏輯的答案。唯有部分考生或是「認知」不合標準,如「不認同舊社會童養媳的風氣,選擇自由戀愛」;或是「行動」失準,如「與養兄之間沒有感情,如果結婚就是一輩子,感情不好也不會幸福」,或「基於和養兄沒有感情,決定自由戀愛和訂親」(按:依據丙文,是養父說交往的男性打算來訂親,而不是六女兒要訂親),則只能得2分。至於「認知」與「行動」均不合乎標準者,如「基於對自己價值的認知,採取勇敢說不的行為」,或「自我意識下明白那不是她想過的人生」等,則無法得分。

參、結語

觀察115學測國綜非選擇題作答情形,發現考生在解讀文本或問題時,會有顧此失彼的現象,例如甲文問三段文字中女性的共通點,而考生多會僅就第一、二段的歸有光部分答題,而忽略第三段文字中的妻子及其母親;或是問題問的是「考量」與「行動」,而考生僅就其一作答。此外,另也發現部分考生未能確切判別文本中的人物主體與互動對象之間的關係,例如丙文受訪者抱歉的對象是養父母,而非六女兒;是和六女兒交往的男性打算來訂親,而不是六女兒準備訂親或已經訂親等。

是以要特別提醒考生在閱讀文本時,宜清楚辨別文本中人物主、客體關係,並且確切掌握問題方向,才能完整而妥貼地依據文本與問題內容,以適切的文字作答非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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