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指定科目考試試務報導

【第二處 林棟柱】

99指考成績複查2,652人申請 117人成績異動

  本(99)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於7月22日上午9時至26日下午5時止之網路系統開放登錄期間內,至本中心網站登錄申請成績複查之考生,總計有2,953位,惟因其中有300位未完成繳費及有1位於申請期限內取消複查,故實際僅有2,652位完成申請複查程序。

  經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務處調派10位人員與本中心同仁合組複查工作小組,於7月27日及28日二天,對各申請考生之答案卡3,852份98,906題、答案卷5,267份10,694題,逐一進行人工複核,再經複查議決小組審慎檢視疑義卷卡並予討論議決後,計有3張答案卡8題之答案(國文2張2題、數學乙1張6題),以及螢幕閱卷答案卷5科119張128題之成績(內含化學12張12題、物理18張19題、生物47張53題、歷史7張7題、地理35張37題)發生異動。議決結果經資訊組重新核算成績後,計有117位考生 (內含4位各有2科)之成績異動,其中有101人次增加分數者,有20人次減少分數;相關複查結果詳見附表1及附表2。本中心已如期於7月30日寄發各申請考生之複查結果通知書,並自當日上午9時起開放提供網路及語音查詢。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已援例立即通知成績異動考生,於分發作業前完成有關更改志願之程序,並於8月6日公告錄取名單。

  本次成績複查作業,一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依據簡章以及本中心「考試成績複查工作規則」及「成績複查工作計畫」之規定,辦理抽取答案卷、答案卡及人工複核等事項外,為徵信於大眾,並於7月27日下午敦請考試委員會蔣委員丙煌(國立臺灣大學教務長)、黃委員郁宜(臺北市立中山女中校長)等8位委員以及查核小組曹召集人亮吉等人蒞臨現場監督,同時開放新聞媒體見證採訪。

附表1:99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申請成績複查統計表

科目 人次 卡數 題數 卷數 題數
國文 1,252 639 13,554 1,216 2,292
英文 888 652 27,334 788 1,475
數學甲 449 341 3,148 395 710
數學乙 1,191 494 4,220 1,142 1,884
化學 559 486 9,840 488 1,304
物理 465 400 8,286 405 758
生物 293 228 8,071 262 864
歷史 201 168 6,258 183 689
地理 403 265 9,724 388 718
公民與社會 179 179 8,471 --- ---
總計 5,880 3,852 98,906 5,267 10,694

 

附表2:99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成績複查結果異動情形統計表

科目 答案卡成績
異動人次
答案卷成績
異動人次
總成績
異動人次
總成績
增加人次
總成績
減少人次
備註
國文 2 0 2 1 1  
數學乙 1 0 1 1 0  
化學 0 12 12 12 0  
物理 0 18 18 15 3  
生物 0 47 46 34 12 答案卷成績異動之47位考生中,有1位考生因各有1題增減0.5分而總分未異動,故僅有46位異動
歷史 0 7 7 7 0  
地理 0 35 35 31 4  
合計 3 119 121 101 20 總成績異動之121位考生中,內含4位各有2科成績異動,故僅有117位之成績異動

7月16日考試委員會審議通過99指考試場違規及100學年度選擇題計分方式

  本中心考試委員會,依據該委員會組織簡則及考試簡章之規定,已於7月16日舉行第九屆第三次會議,審議本(99)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之考生違規事件、申訴案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討論100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計分方式建議案,以及聽取有關100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重要試務日程草案等各項試務報告。委員會係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高中校長及學者專家等各界代表組成,舉行會議時並開放媒體旁聽,以示公開透明。

  本次會議審議之考生違規事件,計含考區提報之試場違規262件、本中心資訊組提報之違規作答答案卷、卡25件,以及閱卷組提報之違規作答答案卷34件,共計3類321件。考區提報之試場違規件數,較過去2年略有明顯增加,其中仍以違反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第5條(攜帶行動電話、書籍、紙張等違禁品入座、或攜帶入場之物品發出聲響)、第6條(應試時喝水飲食或嚼食口香糖等)、第8條(未帶准考證入場應試)、第19條(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未停止作答)等件數較多,相關統計詳見附表3。

  委員會亦通過本中心所提100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選擇題計分方式之建議案,即「單選題,答錯不倒扣;多選題,答對選項數多於答錯選項數,得部分分數,意即各單題最低分是0分」,並以臨時動議方式通過100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之選擇題計分方式亦比照是項決議內容辦理,相關內容請參考本期「100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選擇題新計分方式」說明。

附表3:97至99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考區提報考生違規件數統計表

違規條款 內容 97指考 98指考 99指考
第3條 集體或電子通訊等重大舞弊 0 0 0
第4條 抄襲 、意圖窺視等舞弊 1 1 3
第5條
第1項
試場內(含置物區)之手機、手錶等物品發出聲響 74 61 60
第5條
第2項
將手機、書籍、紙張、計算機等非考試用品隨身攜帶或攜帶入座 26 26 35
第6條 應試時飲食(含喝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30 45 63
第7條
&第20條
遲到入場或提前離場 1 0 0
第8條 未帶准考證應試 21 30 31
第9條 坐錯座位或誤入試場 3 2 5
第10條 錯用卷卡 2 0 2
第13條 無故污損卷卡 1 2 4
第14條
&第15條
未依規定作答卷卡 2 0 0
第17條 違規抄錄答案 0 1 1
第18條 離座後再行修改答案 0 0 0
第19條 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繼續作答 64 44 57
第21條 將答案卷、卡、試題攜離試場 1 0 1
第25條 其他 0 0 0
合計   226 212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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