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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國外學歷需合法 提醒學子留心停看聽
【教育部新聞稿】 近來發現有國內民間業者以國外大學名義在臺違法招生,並宣傳可協助學生獲取國外學歷證明等情事,教育部為維護學生權益,再次呼籲社會大眾應以合法方式取得國外學位,俾利返國後有助求職、升學或參加考試,教育部提供下列兩種合法途徑之資訊供民眾參考: 一、在國外修讀學位者: 民眾應視自身取得學歷後返國之用途(如求職、入學或參加考試等) ,逕送各用人單位依各相關規定辦理採認,如用人單位係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則民眾之國外學歷應符以下條件: (一)畢業學校應為已列入本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與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其中修業時間,持學士學位者須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至少滿32個月,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至少滿8個月;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至少滿16個月。用人或辦考試機關可以當地國學制、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資料綜合判斷。 (三)無該辦法第11條所列不予認定事項。 二、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 我國為鼓勵國際學術合作,提升學生國際競爭力,允許國內各大學校院得與國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供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提出修業申請,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 教育部表示目前並無國外學校經核准來臺設立分校,未來經核准立案之國外學校,教育部將會主動上網登載其核准立案文號等相關資料,以利民眾查詢。同時教育部亦未開放國外學歷「外位內修」,凡以函授、全遠距教學、未經核准之在臺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國外學歷,依教育部採認辦法規定不予認定。而雙聯學制係屬國內公立大學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始可辦理,民眾不可輕信坊間業者宣傳所謂「2年在台、2年在美」等學制。民眾如有意取得國外學歷,宜多了解有關國外學歷查證及認定相關作業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民眾欲取得符合教育部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學位,可依以下說明辦理: 一、先確認擬就讀之學校是否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大學校院。外國大學參考名冊可於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網頁http://www.edu.tw/bicer/index.aspx查詢或以電話洽詢(02)7736-5736。 二、可至教育部高教司網站查詢「各大學校院受理國外學歷之採認審查作業流程參考」資料。 三、依私立學校法第40條規定,未依本法規定許可立案者,不得以從事正規教育之名義招生且授課。復依同法第79條規定,違反第40條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辦;屆期未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停辦為止。 教育部亦再次強調,以國外學校名義在臺從事招生且授課行為,已違反私立學校法第40條規定,若經檢舉查察後,確有違法具體情事者,將依法處分,以保護民眾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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