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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本中心前身「中華民國大學入考試中心」成立,邀約了數以千人次的專家學者、大學校長、高中校長以及教師,針對當時行之三十多年的聯考制度進行檢測,探究其優點、缺失,歷經三年,至八十一年提出了《大學多元入學方案》。該方案包括了三個入學管道:1.推薦甄選制,2.改良式聯招制,3.預修甄試制。經陳送教育部核示,決定以漸進方式逐步推行;八十三年先推出「推薦甄選制」,試辦四年,頗獲各界好評。現已納入大學多元入學新方案中,與申請入學制合稱為「甄選入學制」。
民國八十七年希望再推出第二管道改良式聯招制,適逢各大學校長組成「大學招生策進會」(八十六年成立,簡稱「招策會」。於九十一年改名為「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簡稱「招聯會」)目的在商訂大學招生策略,並協調各大學校院年度招生事宜;因此該會決議成立專案小組,對改良式聯招制重行評估。該專案小組經過一年研究,整合原方案及現行各種招生方案,釐訂成《大學多元入學新方案》,經招策會(現改名為招生聯合會)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認可,並決定在九十一學年度起全面實施。該方案的特色有二:1.考招分立,2.多元入學。入學的方式有二:一為甄選入學制,一為考試分發入學制,後者又包括了甲、乙、丙三種方式。九十三學年度起,招聯會已將三種方式合而為一。前面提到甄選入學制係將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研發的推薦甄選制及申請入學制合併而成,那麼考試分發入學制與改良式聯招制,是否有所關聯,與舊制聯招有何差異,是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
改良式聯招制
將原來聯招考試及分發方式,予以改變的一種大學入學考試制度。這種考試不再是由各大學輪流主辦試務總會,而是聯合委託一專責機構辦理統一考試並協調分發。
該制度所要求考試的科目,分為基礎科目與指定科目兩部分。基礎科目在測驗學生的基本學力,所有報名的考生均必須要參與考試。考試的科目有五科:(一)國文;(二)英文;(三)數學,程度分為基礎的及範圍較廣或難度較高的兩種試題;(四)社會,包括三民主義、(公民)、歷史、地理等學科,程度也分為基礎的及範圍較廣或難度較高的兩種試題;(五)自然,包括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等學科,程度也分為基礎的及範圍較廣或難度較高的兩種試題。至於命題方式採統一命題。
指定科目係測驗各學院或學系所要求之特定或特殊能力,考試科目由各學院或學系自定0至2科,例如國文、英文、地球科學、英語聽力、性向測驗、藝能科目、其他外文等。其命題方式,同一科目原則上採統一命題。
基礎科目與指定科目考試時間均在七月接續舉行。考後採統一閱卷,考試成績各科皆分為十五級,按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15、14、13、……1計分(零分則以0計分)。
基礎科目考試之成績由各學院或學系依五種方式或決定採納方式,或「採計」(各科可加權)、或「參酌」或「檢定」。
考生報名時,即依招生簡章填寫志願(學院或學系),數目與類別都不限。分發方式分兩個梯次進行:
第一梯次:依第一志願分發,由各學院或學系就第一志願填選該院系之考生中選取最優秀者錄取之。
第二梯次:採統一分發,由專責機構依各院或指定計分方式及考生的志願順序(包括第一志願),統一分發。
從以上介紹可知改良式聯招之特點有九:1.本方案將大學選才與顧及高中教學兩種功能大致分開,設計成兩部分考試,試題難易度較好掌握。2.所有考生都考自然與社會,有助於高中教育回歸教育目標與課程標準;指定科目考試的考科不限,高中選修課會更受重視。3.成績以級分計算,比較與測量結果的詮釋相配合。4.成績可採計,可檢定,也可參酌,使各院系能自行認定基礎科目考試各科所應發揮的功能。5.各院系考科性質不同,多少不一,學生可衡量自己的興趣與能力準備應考科目;負擔之增減與否端視學生之選擇而定。6.第一志願分發讓各院系有機會從第一志願考生中選取最適合的學生,獲致單獨招生想要達成的一個效果;而配合了第二梯次的統一分發,又可避免各校獨自招生的各種缺失。7.以考科代替分組,使學生的選擇較有彈性;分發時各院系的要求不一,而且又有可能錄取第一志願學生,可以淡化刻板的排行榜。8.命題、處理成績及分發的大部分工作由專責機構負責,除仍維持「公平」之原則外,更能提昇考試之品質,增加「公信力」。9.兩部分考試接續舉行,不致增加試務工作。
考試分發入學制
考試分發入學制是《多元入學新方案》中的一個入學管道,藉考試篩選學生,並依其考試階段、考科、成績採計及分發方式之不同,區分為甲、乙、丙三案,由大學各校系擇一採行。其甲乙兩案是二階段考試方式,考生需要分別報考學科能力測驗與指定科目考試。丙案與聯招類似,考生無須參加學科能力測驗,直接報考指定科目考試。換句話說,甲乙丙三案均以指定科目考試成績作為分發依據。三案之指定科目考試同時舉行,並採統一分發。每科採百分記分法,且可加重計分。其考試由招策會委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或指定之專責單位辦理。
指定考科之科目數,甲案以0至2科為原則,不超過3科;乙案為3科;丙案仍按聯招之方式分四類組,每類組5至6科。
分發時考生的學科能力測驗必須達到一般檢定標準以後(選填採用甲案之校系,另須通過校系自定之檢定標準),才能以指定科目考試成績決定是否錄取。丙案則逕以指定科目考試成績進行「一般(及校系)檢定」後,加權總計,擇優錄取。若同分超額時,各案的參酌方式略有不同,甲案依校系就「學科能力測驗各單科級分」、「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志願序」等項訂定之同分參酌序,擇優錄取。乙丙兩案則依校系所選「指定考科各單科成績」訂定之同分參酌序,擇優錄取。
指定科目之考試初期與聯招考科相同,且包括術科,但在內容及命題方面做適度調整,俾能與學科能力測驗有所區別。計畫以後將視大學之需要與高中開課情形調整或增減考科,惟調整考科時應於施考前兩年公布。甲乙兩案由大學各校系依其性質與特色訂定指定考科;丙案依聯考四類組訂定5至6科,考生就其志願報考校系所訂之考科應試。指定科目考試各科均採統一考試,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於高三下學期結束後舉行。
民國九十三年因各方對甲乙丙三案過程繁複,要求改善,招聯會從善如流決定簡化,將考試分發入學制不再分為三個管道而採一元化,由各校自訂選才條件,以指定科目考試與術科考試中選定三至六科的成績擇優錄取,並可以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作為檢定標準。目前又有意見反應認為這種方式有將兩種考試互綁之嫌,就是要考生兩種考試都必須要參加。故自98學年起,將學科能力測驗作為檢定標準之規定也要取消。
舊制聯招、改良式聯招與考試分發入學三制之比較
最後從考試科目、計分方式及分發三個層面來比較舊制聯招、改良式聯招與考試分發入學三個制度的內容:
舊制聯招 |
考試科目:國文、英文、數學(分理組及文組兩類)、三民主義(89學年度起停考)、歷史及地理(文組或第一類組考)、物理、化學及生物(理組或第二、三、四類組考)。採統一命題,於每年七月一、二兩日一次統一考試。
考科成績計分:採百分制,並可加權。
分發:校系分屬四類組,以考科總成績之高低錄取,採統一分發;考生可跨組考試參與四類組之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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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式聯招 |
考試科目:分基礎科目及指定科目兩類,基礎科目考試包括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含三民主義、(公民)、歷史、地理等﹞、自然﹝含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等﹞共五科,考生都必須要考試;指定科目考試科目與舊制聯招相同,考生就想要選讀校系之規定科目參與考試。採統一命題,於每年寒假(春節前後)舉行基礎科目考試;七月一、二兩日,舉行指定科目考試;均採統一考試方式進行。
考科成績計分:基礎科目及指定科目兩類都採十五
級分制。
分發:有兩種方式:
甲方式--各校系可採計部分基礎科目考科成績(不得低於50%)及其所訂定之指定考科0至2科成績為錄取分發依據。同分時參酌各考科或志願序。
乙方式--先以基礎考科檢定,通過後再依指定考科總分高低分發;同分時參酌各考科或志願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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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分發入學分發 |
考試科目:分學科能力測驗(相當於改良式聯招的基礎科目考試)及指定科目考試兩類,考試科目也相同。也採統一命題,於每年寒假(春節前後)舉行學科能力測驗;七月一、二、三參天,舉行指定科目考試;亦採統一考試方式進行。
考科成績計分:學科能力測驗採十五級分制,指定科目考試採百分制,各科可以加權。
分發:施行前兩年有三案,93學年度起合併為一案。
甲案--先參酌學科能力測驗的成績(包括校系檢定及一般檢定),通過後以其所訂定之指定考科0至2科最多3科之成績作為錄取分發依據。
乙案--先參酌學科能力測驗的成績(僅作一般檢定),通過後以其所訂定之指定考科3科之成績作為錄取分發依據。
丙案──依據指定考科5至6科成績之高低作為錄取分發。
93學年度併為一案後,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可作為檢定之用,以指定考科3至6科成績作為分發之依據。 |
綜上分析,三個制度最大的優點,採用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分發,既節省考生的時間、金錢,也減少了大學校系試務之繁忙與困擾,尤其做到公開、公平與公正。因為舊制聯招導致高中教學偏頗,甚至有所謂「一試定終身」的缺失,因而有改良式聯招制與考試分發入學制的產生;此兩種制度相同處有四:
一、考試科目分基礎科目(學科能力測驗)與指定科目兩部分,既能幫助大學選才,又能維持高中正常教學。因為基礎科目(學科能力測驗)包括了國文、英文、數學、自然、社會5科,所有考生都要參與,使高中教育回歸教育目標與課程標準(課程綱要);指定科目與聯考完全相同,包括了國文、英文、數學甲、數學乙、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10科,大學校系可以依據其性質及需求,選擇若干科作為選才的條件。
二、考試分成基礎科目(學科能力測驗)與指定科目兩部分考試,兩者考試性質不同,命題者可以掌握試題內容的難易度及鑑別率。
三、以考科代替分組,使考生與校系雙向選擇較有彈性。
四、因為考生參加了基礎科目(學科能力測驗)考試,因此指定科目成績只要選幾科作為錄取的依據(改良式聯招制是0至2科;考試分發入學制甲案是0至2科為原則,不超過三科;乙案為3科。) ,可以減輕學生的負擔。後來考試分發入學制不再分為三種方式而採一元化後,由各校自訂選才條件,以指定科目考試與術科考試中選定3至6科的成績擇優錄取,並可以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作為檢定標準。其作法完全相同,只是選科多寡不一。
不過,考試分發入學制有兩點與改良式聯招制不同:
一、指定考科「考試分發入學制」較多,「改良式聯招」很少,除增加考生負擔外,使學科能力測驗相對的顯得不重要,日久可能又會使高中教學走向偏頗。
二、指定考科「考試分發入學制」計分採百分制,「改良式聯招」採級分制,百分制除不能彰顯參酌的功能外,又可能導致考生分分計較的舊習。
總之,「改良式聯招制」雖然沒有施行,其主要的作法與理念,在「考試分發入學制」中表露無遺。甚至可以說如「考試分發入學制」一再更改,可能會不及「改良式聯招制」的優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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